国家电网:湖北等三省市试点推行电动汽车错峰充电 覆盖近35万根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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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8月19日,据报道,高温天气影响下,多个省份的用电负荷屡创新高。为保障用电高峰电网安全运行,国家电网在部分高温高负荷省份试点推行电动汽车错避峰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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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开展试点的三个省市为重庆、浙江、湖北,覆盖近35万根充电桩,将在下午3时到晚上10时用电高峰时段,适时适度调整充电功率,平抑用电高峰负荷。

据国家电网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参与的三个省市电动汽车保有量近80万辆,如果集中在高峰时段充电,将增加电网200万千瓦的负荷,相当于30多万户家庭的用电负荷。但采取负荷调控和错峰用电措施,将能保障电网安全,更能保障民生用电需求。(央视新闻)

南方电网:推进充电桩建设 加快实现“双碳”目标

为推进绿色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普及化,8月16日,南方电网贵州铜仁沿河供电局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河东客车站开展带电作业工作,搭接10kV团开II回线邮政局支线3号杆河东客车站充电桩专变三相引流线。同时,为充电桩早日投入使用,车站里面,工作人员正在完成充电桩的电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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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供电局充电桩项目共计投资272万元、建设18个项目、41台充电桩。截至目前,充电桩项目建设已完成11个项目、安装完成20台充电桩,覆盖了沿河大部分公共场所和服务区域,操作便捷使用微信小程序即可,让每一位电动车主随时有电可充。”生产技术与规划部专责蔡坚烨说,该局上月已完成沿河全部乡镇充电桩选址以及意向合同签订工作,为充电桩乡镇全覆盖打下基础。

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加大充电桩的投资建设,特别是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以及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源头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助推实现“电动沿河”,加快实现“双碳”目标。(天眼新闻、当代先锋网)

广西:小区建设改造充电桩补贴20万元

对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给予投资资金10%的财政补贴,可达20万元;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每件家电补贴金额可达500元;对2022年内建成、具备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抽油烟机、热水器、空调……近日,广西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鼓励汽车消费、升级家电家居消费、提振餐饮消费、稳定住房消费等13个方面提出了39条措施。   

鼓励汽车消费,落实部分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汽车消费是消费市场的重要部分。《若干措施》提出多项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包括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汽车下乡”巡展活动,加大汽车促销力度,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和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加大对转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等补贴政策,拓宽新能源汽车销售渠道等,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加油”“充电”。

具体来看,《若干措施》明确,出台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对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给予投资资金10%的财政补贴,可达20万元。

此外,全面落实部分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推动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权限下放至各市,规范二手车交易及收费行为,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南宁晚报)

充电桩进小区难过“物业关”?江苏这家法院判了!

不少人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如果物业公司不同意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怎么办?南通崇川区某小区业主顾某近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8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业主报装充电桩所需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同意,并在供电企业现场勘查及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

今年3月,顾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了方便充电,他计划在自家的地下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经向供电公司咨询,顾某得知申请安装充电桩需要提交车位权属证明、汽车购买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等材料。作为车位、车辆的人,顾某的相关证明材料都齐全,但是在申请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时遇到了难题,物业公司拒绝在同意安装证明上盖章。多次协商未果后,顾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小区没有独立的新能源车车位,在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混停的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涉及对公共部位的利用,这样会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此外,业主要求配合安装充电桩的事项也超过了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在顾某提供的同意安装证明上盖章。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而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意见、通知,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顾某作为其车位的权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因此有权申请在私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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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的抗辩意见,根据2020年《南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指导意见》,充电桩安装需要由供电企业进行可行性勘察、制订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确认具备安装条件后完成配套接网工程施工,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安装充电设施。而且,充电桩安装完成也不意味着原、被告可以放松管理,顾某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充电桩进行维护保养,安全使用;物业公司也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做好防范措施。

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安装充电桩侵害其他业主权益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顾某在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对其专有物权的利用,相应充电盒的设置及布线、走线如涉及利用共有部位或设施的,也系为实现专有部位的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位的合理使用,被告应当予以配合与协助。

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充电桩系实现新能源汽车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配合、协助安装充电桩也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促进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良性互动的范畴,有利于小区的和谐发展,亦为物业服务应有之义。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增长,物业公司应当积履职,在做好基础服务的同时创新服务意识,促进小区和谐发展。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桩是实现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的重要设施,物业公司应当在充电桩的安装过程中积作为,主动配合。至于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应当由供电企业现场勘查后确定,物业公司不应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等主观判断,消对抗业主的合法需求。(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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